-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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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
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以及留職停薪者,均屬於非常態工作情形,為保障勞工
權益,前已透過相關行政函釋予以解釋,因該等期間勞工僅得領取折半或無法領取工
資,故減少工資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期間之計算。茲為提升規範位階,將相關行政
函釋意旨,增列規定於第五款至第七款,餘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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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爰修正第六款援引之法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