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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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2 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
下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
    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
    準備金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已提升至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範,爰配合修正。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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