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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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規定,修正勞工保險局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並配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成立,統籌管理勞動部各類基金運用等事項。爰
修正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勞保
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
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因應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勞動基金監理會,統籌各勞動基金之監理,專注基金運用
事項之監理。爰增列第四項規定,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業務之監理,由中
央主管機關另行組成監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