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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本法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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