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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2 條
本專款由本會負責統籌分配於與基隆、蘇澳、台中、高雄、花蓮及安平等
商港之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前項所稱之相關工會,係指於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
、倉儲、駁運作業及便利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及海底等作業勞工組成之
工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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