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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實際貸款有關
作業事項得委託台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鹽福會) 、台灣
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礦福會) 負責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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