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勞工因事業單位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關廠或歇業,而未依法領取 法定資遣費或退休金,並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致涉訟,且 涉訟勞工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得檢具事證,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申請補助律師酬金及借貸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聲請費。但顯無實益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