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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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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勞工因事業單位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關廠或歇業,而未依法領取
    法定資遣費或退休金,並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致涉訟,且
    涉訟勞工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得檢具事證,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申請補助律師酬金及借貸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聲請費。但顯無實益者
    ,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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