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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已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開辦而移出;另就業保險法於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已無存在必要,爰修正第一款普通事故
    保險種類,刪除醫療給付及失業給付之給付項目。
二、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該給付係為補助勞工因障礙致工作能力
    或所得減損之經濟生活保障目的。此所定失能給付即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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