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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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保險由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改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第二款所列免納稅捐項目,應包含上開二單位;爰參考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法制體例,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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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保險由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移
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又為明確規範本條各款適用主體,爰增列第一款
至第三款有關適用主體文字。
二、考量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基金國外委託經營業務(含委託外國信
託投資業與保管機構提供整體基金之外國信託投資管理運用與海外資產保管服務
)所給付之報酬,屬勞工保險業務收支之範圍,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應免課營
業稅等稅捐,為避免爭議,爰酌修第二款文字。
三、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業務使用之土地亦屬免稅範疇,爰酌修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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