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為擴大實績費率之適用範圍,鼓勵雇主重視職業安全衛生,藉由加強職業災害預
防,以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並兼顧投保單位僱用人數過低,恐致其費率變動幅
度過大,爰於第一項定明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
害費率採實績費率,而有本辦法之適用。
三、考量保險人依第十條規定,須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
,為利其完整取得投保單位僱用被保險人數之數據,爰於第二項定明前開人數以
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並酌
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