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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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
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
營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機關組織名稱與業務權責,本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
    ,由勞工保險局改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勞動部辦理本基金之監理業務,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本基
    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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