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 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 營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機關組織名稱與業務權責,本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 ,由勞工保險局改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勞動部辦理本基金之監理業務,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本基 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