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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
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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