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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
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本法職業傷病之認定,依本準則辦理,惟職業傷病之發生態樣繁多,故本準則未規定
而其他法令有相關規範者,如: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為
使文義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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