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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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