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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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爰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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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俾使名稱統一。
二、配合災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
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於
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投保單位有爭議時可提起審議,爰修正
第三款。
三、配合災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修正第七款文字。
四、各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