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下列本局應收取之逾期未繳納(還)款項: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所應收取之各項保險費、滯納金。 (二)應繳還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各項保險給付。 (三)應繳還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預防職業病 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