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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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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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查 1- 溴丙烷具有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與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第二級等危害,且鑑於國內曾發生 6 名勞工因暴露 1- 溴丙烷而致多發性神
經病變之群聚案例,為預防類似危害,爰參考國內外相關規範,並衡酌與我國國
情相仿國家所訂標準,新增 1- 溴丙烷(編號:43)之容許濃度:0.5ppm;另考
量 1- 溴丙烷為易被皮膚吸收之物質,爰加註符號「皮」。
國內外相關規範:
ACGIH:0.1 ppm(A3);
JSOH:0.5 ppm;
勞研所建議值:0.1ppm(皮、瘤)。
二、丙酮屬第二種有機溶劑且應用範圍廣泛,為保護作業勞工避免暴露過量丙酮,造
成眼睛、皮膚及呼吸道刺激症狀與可能之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爰參考先進國家之
規定及本部勞研所之建議,修正丙酮(編號:4) 之容許濃度:200ppm。
國內外相關規範:
OSHA:1000 ppm;
NIOSH:250 ppm;
ACGIH:250 ppm;
HSE:500 ppm、1500 ppm(STEL);
DFG:500 ppm;
NOHSC:500 ppm、1000 ppm(STEL);
JSOH:200 ppm;
勞研所建議值:200 ppm。
三、查溴化氫具有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與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急
毒性物質第二級(吸入)等危害,為避免勞工於任一時間之高暴露劑量危害,爰
參考本部勞研所建議及國際相關規範,修正溴化氫(編號:231) 之容許濃度:
3 ppm (高)。
國內外相關規範:
OSHA:3 ppm;
NIOSH:3 ppm(高);
ACGIH:2ppm (高);
HSE:3 ppm(STEL);
DFG:2 ppm;
NOHSC:3 ppm(高);
勞研所建議值:3 ppm (高)。
四、氯乙烯為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確定歸屬於人類致癌(Group 1) 物,勞工
暴露於高濃度下可能誘發肝血管瘤、腦、肺、腸胃道與血液-淋巴系統等之癌症
,且其具有基因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為保障相關作業勞工之健康,爰參考
本部勞研所建議及國際相關規範,修正氯乙烯(編號:477) 之容許濃度:1
ppm (瘤)。
國內外相關規範:
OSHA:1 ppm;
ACGIH:1 ppm(A1);
HSE:3 ppm;
DFG:2 ppm、3 ppm(PVC 工廠);
NOHSC:5ppm;
JSOH:2.5 ppm;
勞研所建議值:1 ppm (瘤)。
五、修正本表 1,3- 丁二烯(編號 44) 及四甲基琥珀(編號 430)容許濃度值換
算有誤之情形。
六、修正本表所列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化學式、化學文摘社號碼誤繕或缺漏之情形
。
七、配合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新增修正備註內容。
八、配合法定度量衡單位統一用字,修正說明四文字內容。
九、配合新增 1- 溴丙烷(編號:43),現行編號 43 至 487 之號次順移調整。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將第一種粉塵及第二種粉塵所含有害物名稱修正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並
酌作文字調整,以資明確。
二、說明二之「水平析出式」分粒裝置已未使用,爰刪除該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