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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
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查 1- 溴丙烷具有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與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第二級等危害,且鑑於國內曾發生 6  名勞工因暴露 1- 溴丙烷而致多發性神
    經病變之群聚案例,為預防類似危害,爰參考國內外相關規範,並衡酌與我國國
    情相仿國家所訂標準,新增 1- 溴丙烷(編號:43)之容許濃度:0.5ppm;另考
    量 1- 溴丙烷為易被皮膚吸收之物質,爰加註符號「皮」。
    國內外相關規範:
    ACGIH:0.1 ppm(A3);
    JSOH:0.5 ppm;
    勞研所建議值:0.1ppm(皮、瘤)。
二、丙酮屬第二種有機溶劑且應用範圍廣泛,為保護作業勞工避免暴露過量丙酮,造
    成眼睛、皮膚及呼吸道刺激症狀與可能之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爰參考先進國家之
    規定及本部勞研所之建議,修正丙酮(編號:4) 之容許濃度:200ppm。
    國內外相關規範:
    OSHA:1000 ppm;
    NIOSH:250 ppm;
    ACGIH:250 ppm;
    HSE:500 ppm、1500 ppm(STEL);
    DFG:500 ppm;
    NOHSC:500 ppm、1000 ppm(STEL);
    JSOH:200 ppm;
    勞研所建議值:200 ppm。
三、查溴化氫具有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與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急
    毒性物質第二級(吸入)等危害,為避免勞工於任一時間之高暴露劑量危害,爰
    參考本部勞研所建議及國際相關規範,修正溴化氫(編號:231) 之容許濃度:
    3 ppm (高)。
    國內外相關規範:
    OSHA:3 ppm;
    NIOSH:3 ppm(高);
    ACGIH:2ppm (高);
    HSE:3 ppm(STEL);
    DFG:2 ppm;
    NOHSC:3 ppm(高);
    勞研所建議值:3 ppm (高)。
四、氯乙烯為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確定歸屬於人類致癌(Group 1) 物,勞工
    暴露於高濃度下可能誘發肝血管瘤、腦、肺、腸胃道與血液-淋巴系統等之癌症
    ,且其具有基因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為保障相關作業勞工之健康,爰參考
    本部勞研所建議及國際相關規範,修正氯乙烯(編號:477) 之容許濃度:1
    ppm (瘤)。
    國內外相關規範:
    OSHA:1 ppm;
    ACGIH:1 ppm(A1);
    HSE:3 ppm;
    DFG:2 ppm、3 ppm(PVC  工廠);
    NOHSC:5ppm;
    JSOH:2.5 ppm;
    勞研所建議值:1 ppm (瘤)。
五、修正本表 1,3- 丁二烯(編號 44) 及四甲基琥珀(編號 430)容許濃度值換
    算有誤之情形。
六、修正本表所列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化學式、化學文摘社號碼誤繕或缺漏之情形
    。
七、配合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新增修正備註內容。
八、配合法定度量衡單位統一用字,修正說明四文字內容。
九、配合新增 1- 溴丙烷(編號:43),現行編號 43 至 487  之號次順移調整。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將第一種粉塵及第二種粉塵所含有害物名稱修正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並
    酌作文字調整,以資明確。
二、說明二之「水平析出式」分粒裝置已未使用,爰刪除該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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