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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
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因工業技術之進步,採取自動化作業方式之工作人員已極少暴露於高溫之危害,
    爰增訂第二項予以排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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