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配合本法之修正,為擴大勞工於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保護,爰將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 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修正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 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