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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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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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新增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種類。
二、款次變更。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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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勞工」修正為「職業」,第三款之「測定」修正為「監測」。
二、按第十七條規定,本規則之教育訓練種類尚包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爰增列
於第十一款,原第十一款移列至第十二款。
-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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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人員,包括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
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如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爰修正第八款,
增訂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周全訓練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