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鍋爐,分為下列二種: 一、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 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 器與節煤器。 二、熱水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 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
一、本條規則鍋爐之定義。 二、鍋爐係在鍋爐胴體內存水或熱媒,燃燒燃料加熱,使其產生蒸氣或熱水,供給他 用之裝置,前者稱為蒸汽鍋爐,後者稱為熱氣鍋爐。 三、「火燄」改為「火焰」,以資名辭用字與中國國家標準一致。
文字修正,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