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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製
成品,不適用本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其他相關法規所列舉之化學物質,皆未標示其「化學結構式」,爰
    修正以「化學式」方式呈現,以求一致。
二、環氧乙烷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危害分類,屬致癌性一級、致突變性一級及致生
    殖毒性一級,爰參考日本「特定化學物質障害予防規則」之規定,增列其為特定
    化學物質之丙類第一種物質。
三、參考日本前開規則之規定及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已將鎳及其化合物增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物質,爰增列其為丙
    類第三種物質。
四、參考日本前開規則之規定及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將原丙類第三種物質之
    三氧化二砷,修正為砷及其化合物,以擴大保護對象。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理由》
一、配合國際化學物質英文命名,修正附表之英文名稱,以符合事業單位使用現況,
    並與國際一致。
二、乙類物質有關鈹之混合物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考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製成品,例如用於高精度測量
之含汞儀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性化學品,勞工無暴露危害之虞,爰
新增第二項規定,將製成品予以排除適用本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