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業用機器人(以下簡稱機器人):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含可 變順序控制裝置及固定順序控制裝置),並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 機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之機 器。 二、操作機:指具有類似人體上肢之功能,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 、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以從事下列作業之一者: (一)使用設置於其前端之機器手或藉吸盤等握持物件,並使之作空間性 移動之作業。 (二)使用裝設於其前端之噴布用噴槍、熔接用焊槍等工具,實施噴布、 噴膠或熔接等作業。 三、可動範圍:指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及該機器人之各部(含設於 操作機前端之工具)在構造上可動之最大範圍。 四、教導相關作業:指機器人操作機之動作程序、位置或速度之設定、變 更或確認。 五、檢查相關作業:指從事機器人之檢查、修理、調整、清掃、上油及其 結果之確認。 六、協同作業: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合作之作業 。 七、協同作業空間: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作業之 安全防護特定範圍。
鑑於智慧科技發展趨勢及人口老化產生之就業人口遞減壓力,行政院積極推動各項方 案,促使產業智慧化,其中工業用機器人之應用為發展重點,為因應自然人、機器人 共同作業之趨勢及可能衍生之危害,本次修正增訂相關危害預防措施,爰參考 CNS 14490-1 及 CNS 14490-2 規定,增列第六款協同作業及第七款協同作業空間之定義 。另考量現行機器人多為三度空間移動,不限於平面及垂直方向,爰刪除上下左右移 動,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