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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
    ,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
    )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
    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第一款中,「錶壓力」修正為:「表壓力」;「豎坑」修正為「豎管」。
二、第二款中「空細壓縮機、手動氣汞之輸氣或汽瓶之供氣等」修正為「水肺或水面
    供氣設備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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