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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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事業因其企業組織規模大小、行業特性及風險等級之不同,其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人員之設置、管理執行原則與方法等,應有不同層次之安全衛生管理規範,以落
    實風險分級管控之原則。為簡化現行條文,爰將現行條文第一、二、三款予以區
    分為具顯著風險的「第一類事業」、中度風險的「第二類事業」、及低度風險的
    「第三類事業」,並移列至附表一,供不同規模及風險特性之事業單位,依實際
    需求作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之遵循依據。
二、為配合減災需要,參考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統計分析報
    告」之各業職業傷害、死亡之千人率統計,並依風險性質調整部分事業歸屬之第
    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第三類事業類別,以符實際。
三、將本會於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等六次公
    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及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所應設置之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規定,明定於本辦法中。
四、為明確本條範疇內容係規範事業之分類,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有關管理
    單位之設置移列至第二條之一。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附表一修正說明》
本法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新增適用之事業,考量其危害風險較低,爰將其納入第
三類事業,但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適用本法部分規定之事業,不適用本法第二
十三條有關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者(如公共行政業之政府機關及國防事務業等)
,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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