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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
    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
    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
    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
    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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