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 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 社)團法人。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項次調整及補助對象各種有關團體之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