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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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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認可:
 (一) 訓練單位之相關證明文件:
      1 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免附相關證
        明文件。
      3 非營利法人:核准設立文件影本、法院核發之登記證書影本、章
        程及一年以上推廣安全衛生活動事蹟。
      4 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5 教學醫院 (辦理急救人員訓練者) :教學醫院評鑑結果證明。
      6 大專醫事院校 (設有醫護科系辦理急救人員訓練者) 及專科以上
        學校 (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者) :組織規程。
 (二) 申請認可之教育訓練種類。
 (三) 載明辦理教育訓練之實習設備機具、必要教學用個人防護具、儀器
      、課桌椅、教材、電腦設備及其他教學設備清冊。
 (四) 載明教育面積、黑板面積、盥洗設備、消防、避難及安全衛生設施
      等相關事項之班舍平面圖說。
 (五) 訓練場所二年以上之專用證明。
 (六) 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