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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英
第 2 條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部分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勞工」修正為「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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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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