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二、配合衛生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文字。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