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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事項之單位,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須有從事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經驗三年或五年以上之教
    授或副教授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並有主持大型職業災害研究或職
    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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