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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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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左:
 (一) 申請自護單位:係指依工程類別、數量及區域申請為安全衛生自護
      制度 (以下簡稱自護制度) 之事業單位。
 (二) 自護輔導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負責提供有關申請為自
      護單位之輔導諮詢服務之非營利性機構。
 (三) 自護評鑑機構:係指勞動檢查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受理事
      業單位申報書類評鑑及籌劃辦理現場評鑑之非營利性機構。
 (四) 自護單位:申請為自護單位係指事業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參與
      自護制度經評鑑認可,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榮譽標誌,在該榮譽標
      誌有效期間內謂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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