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勞動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 執行事項,爰依目前實際情形及一般立法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89.07.19修正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