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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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
性之機械或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及第八條條次變更,修正部分文字。另依職安法酌修危
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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