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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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勞動檢查員能公正客觀執行職務,避免與受檢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致受影響
之情事,復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
用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無法適用或準用本辦法關於姻親之自行
迴避規定。基於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並考量勞動檢查員執法
之公平性,爰將第三款中有關「三親等內之姻親」之規定,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
條所定姻親定義及範圍,修正為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
配偶為受檢查事業單位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時,亦應予迴避,以茲周延。
二、餘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