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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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技能檢定委託事宜已併入第三項規範,爰酌修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文字。
二、現行技能檢定授權規定散見各條文,且文字體例不一,為使技能檢定業務執行更
具彈性,以期業務推動能及時順應變化快速的社會趨勢及增進行政效益等需求,
爰統整相關規範,將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之事項,明定於第二項
規定。
三、目前技能檢定區分為全國檢定及專案檢定二種模式,該等檢定之辦理事項主要係
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爰新增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