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
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
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
六、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訂定、公告及辦理。
七、技能檢定之專案辦理。
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
十、辦理技能檢定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十一、其他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辦理、監督、協調、稽核及考評。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
機關(構)辦理之。
第一項第六款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辦理及第七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
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一、專案技能檢定委託事宜已併入第三項規範,爰酌修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文字。
二、現行技能檢定授權規定散見各條文,且文字體例不一,為使技能檢定業務執行更
    具彈性,以期業務推動能及時順應變化快速的社會趨勢及增進行政效益等需求,
    爰統整相關規範,將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之事項,明定於第二項
    規定。
三、目前技能檢定區分為全國檢定及專案檢定二種模式,該等檢定之辦理事項主要係
    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爰新增第三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