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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廢止)
第 2 條
職訓機構夜間部 (以下簡稱夜間部) 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為主,必要時,得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養成訓練等其他職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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