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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2 條
職業訓練機構按其訓練之職類、期別予以設班,每班以三十名受訓學員置
導師一人為原則。但同一訓練職類學員未滿三十人,得視實際需要由一位
導師兼任二班;同一訓練職類學員超過四十人者,得分組,增置導師一人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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