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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2 條
中中主管機關為增進在職勞工工作知能,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得輔助事業
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或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項進修訓練補助之業別、比率及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公告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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