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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 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職業訓練師每月八十小時。
 (二) 兼任各班次導師者,每月六十三小時。
 (三) 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六十小時。
 (四) 兼任訓練工場股長,其工場訓練之日間班次九班以下者,每月四十
      四小時;十班以上者,每月三十六小時。
 (五) 職業訓練師調兼法定行政單位組織編制內之課長或股長無基本授課
      時數。但調任非主管職之專職行政工作者,每月為八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職業訓練師。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得視需要由中心首長聘請其
    兼授與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十六小時為限。如兼任
    專業課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
    各機構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且全月連續在三日 (不含例假日) 以上
    者,該機構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敗比例減少
    。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
    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基日數計算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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