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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
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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