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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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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之遴聘,分左列三類: 
(一)擔任顧問、規劃、管理之人員。 
(二)擔任訓練教學之人員。 
(三)其他有關職業訓練必需派遣之人員。 
    派赴同一國家達三人以上時,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團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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