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 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