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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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
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