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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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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發獎勵金之查處對象及認定原則:
 (一) 非法外國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外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2 外國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前段規定情事之一,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3 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或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
        款後段所定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再入國工作情事,經警察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二) 非法雇主: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以罰
        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2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經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
      3 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但同一案件經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經廢止雇主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不予重複核發檢舉及查緝獎勵金。
 (三) 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以罰
        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2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未經許可從事仲介外國人在國內
        工作之就業服務,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