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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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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推動就業轉銜服務,應設置窗口並
    得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相關業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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