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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招牌計畫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2
二 獎助對象:設籍臺北市領有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實際從事按摩業且符合按摩業管理規則規定,且未於九十年 度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製作招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