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 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 願服務團隊。
一、資深勞工志工僅以服務年資為得獎要件,尚有不足,宜配合服務時數納為受獎要 件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二款。 二、第三款酌作體例修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