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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2 條
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
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
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
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
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