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保險監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理事項之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 關代表列席。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保險業務監理已改由勞動部辦理,爰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 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