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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本條例辦理之工作,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列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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